住宿規定 Rule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的契約,應依照本條款之規定,關於本條款沒有規定之事項,應依照法令或一般約定成俗的常規。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常規的範圍內,同意特別協定時,不受前項的規定之限制,該特別協定應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的申請

第2條

  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應向本飯店提出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及預定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錄1的基本住宿費。)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前項第2款的住宿日,申請繼續住宿的情況下,本飯店於住宿旅客提出該申請的當下,視為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3. 本飯店向提出住宿申請者要求提交記載住宿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的住宿者名冊時,即使於住宿契約成立後,亦應立刻提交。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1. 住宿契約應於本飯店同意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飯店不同意時,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應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亦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支付本飯店規定的訂金。
  3. 訂金先充當住宿旅客最終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的情況時,依照取消費、賠償金的順序充當,若有餘額,依照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退還。
  4. 住宿旅客沒有依照第2項之規定,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同項的訂金的情況下,住宿契約喪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指定訂金的支付日期時,本飯店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的情況。
  5. 本飯店於網站或電話等,標示、告知錯誤的住宿費用,即使住宿旅客基於該住宿費用,申請住宿契約,本飯店同意的情況下,該住宿費用明顯低於其前後日期的價格時,只要沒有標示該住宿費用明顯低廉的理由(「限定」、「特別」等),即為民法上的錯誤承諾,該住宿契約失效,本飯店會立刻通知該意旨。

不必支付訂金的特別協定

第4條

  1. 本飯店可能同意契約成立後,不必支付前條第2項的訂金之特別協定,不受同項的規定之限制。
  2. 同意住宿契約的申請時,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訂金及沒有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日期的情況下,視為同意前項的特別協定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可能拒絕簽訂住宿契約,並且不同意使用飯店內各設施。

  1. 住宿的申請沒有依照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沒有空房時。
  3. 關於住宿,本飯店認為欲住宿者有進行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4. 本飯店認為欲住宿者符合下列a至c時。
    1. a.防止暴力團體成員進行不當行為相關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的暴力團體(以下簡稱「暴力團體」。)、同法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體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者等反社會勢力。
    2. b.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為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等團體時
    3. c.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體成員身份者的法人
  5. 欲住宿者進行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時
  6. 本飯店認為欲住宿者顯然為傳染病患者時。
  7. 關於住宿,本飯店認為住宿旅客進行粗暴的要求行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工作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9. 符合都道府縣制定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的情況時。
  10. 提出住宿申請者隱瞞圖謀自己利益的目的,像是轉售或收費斡旋預訂的客房等,申請住宿時。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1.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住宿旅客因該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的情況下(依照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指定訂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訂金的情況下,住宿旅客於支付訂金前,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本飯店依照揭示於附錄2之內容,收取取消費用。但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別協定的情況下,關於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時的取消費支付義務,僅限於本飯店告知住宿旅客時。
  3. 住宿旅客沒有通知,到了住宿日當天的下表時間(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的情況下,從該時間經過下列時間的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可能視為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處理。
時間 經過時間
22:00 1小時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1.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可能解除住宿契約及飯店內各設施的使用契約。
    1. 關於住宿,本飯店認為住宿旅客有進行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或者進行同行為時。
    2. 本飯店認為住宿旅客符合下列a至c時。
      1. a.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者等反社會勢力。
      2. b.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為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等團體時
      3. c.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體成員身份者的法人
    3. 住宿旅客進行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時。
    4. 本飯店認為住宿旅客顯然為傳染病患者時。
    5. 關於住宿,本飯店認為住宿旅客進行粗暴的要求行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工作時。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符合都道府縣制定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的情況時。
    8. 在寢室的床上抽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不遵從其他本飯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上必要者)時。
    9. 發現其他違反本條款規定的事項時
  2. 本飯店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會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本飯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住宿的登記

第8條

  1. 住宿旅客應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的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住宿旅客為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時,必須記載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應於前項的登記時,事先出示之。
  3.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住宿時,除了記載姓名、住址、職業等之外,還必須記載國籍及護照號碼,出示護照及影印。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如下表。
    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得整天使用。
    抵達日 退房日
    15:00 10:00
  2. 本飯店可能同意住宿旅客於非同項規定的時間使用客房,不受前項的規定之限制。此情況下,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客房費用的30% 客房費用的50% 客房費用的全額
    超過時間(以內)
    3小時
    超過時間(以內)
    5小時
    超過時間(以上)
    5小時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從本飯店制定並揭示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飯店設施等的營業時間於備置的手冊、各處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告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1. 住宿旅客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細目,依照揭示於附錄1的內容。
  2. 住宿旅客應於退房時或本飯店要求時,在櫃檯以貨幣或本飯店接受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之的方法,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
  3. 本飯店提供住宿旅客客房,客房能夠使用之後,住宿旅客任意不住宿的情況下,亦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1. 本飯店履行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的契約時,或者因不履行上述契約,造成住宿旅客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其損害非因該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 本飯店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的火災等,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

  1. 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旅客已簽約的客房時,應獲得住宿旅客的同意,盡量依照同樣的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飯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取消費金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金額,不受前項的規定之限制。但關於無法提供客房,無該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第15條

  1. 關於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要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值的情況下,住宿旅客不予告知時,本飯店以10萬日圓為上限,賠償其損害。
  2. 關於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於櫃檯者,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關於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白告知種類及價值者,除了本飯店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以3萬日圓為上限,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第16條

  1.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抵達本飯店的情況下,限僅於其抵達前,本飯店同意時,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
  2. 住宿旅客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飯店的情況下,本飯店應尋求該持有者的指示。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的情況下,或者不清楚持有者是誰時,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7天,然後送至最近的警察署。
  3. 前2項的情況下,關於本飯店對於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第1項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1項之規定;前項的情況下,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是否交付車鑰匙,本飯店僅出租停車位,不負管理車輛的責任。但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時,負其賠償的責任。此外,關於本公司合作停車場,亦按照上述內容。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對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住宿旅客慰問金規章

第19條

本飯店的住宿旅客於住宿本飯店的期間內,因傷害之外的事由而死亡的情況下,本飯店實施記載於另行制定的住宿旅客慰問金規定之事項。

免責事項

第20條

從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時,應由房客自行負責為之。使用電腦通訊時,因系統問題等理由,導致服務中斷,結果使用者蒙受任何損害的情況下,本飯店亦概不負責。此外,因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行為,住宿旅客使用電腦通訊,導致本飯店及第三者產生損害的情況下,住宿旅客應賠償其損害。

適用語言

第21條

本條款以日文和英文製成,兩種語言間有不一致或歧異時,皆以日文版為準。

準據法、合意管轄法院

第22條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關於住宿契約的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管轄經營或營運本飯店的公司之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生效日期等

第23條

  1. 本住宿條款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可能因本館的因素而修改。
  2. 本住宿條款修改的情況下,應於修改日的14天前,以能夠瀏覽的狀態,刊載於本館的網站等,修改後的本住宿條款之效力,自修改日的上午0點起生效。

附錄

附錄1:住宿費用等的細目(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住宿旅客該支付的總額 住宿旅客該支付的總額:細目
住宿費用 1. 基本住宿費
2. 服務費(1. ×10%)
追加費用 3. 飲料及其他使用費用
4. 服務費(3. ×10%)
稅金 a. 消費稅
b. 住宿稅(僅課稅地區)
c. 泡湯稅(僅課稅地區)

附錄2:取消費用(第6條第2項相關)

收到解除契約的通知之日 契約申請人數
一般成人 團體
不到5間 5間以上 50間以上
不住宿 100% 100% 100%
當天 100% 100% 100%
前一天 80% 80% 80%
3天前 50% 50% 80%
7天前 20% 50% 50%
14天前 20% 50%
21天前 20%
【注意】
%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取消費比率。
部分有變更(像是團體旅客(5間以上)縮短契約天數、減少間數等)的情況下,收取符合附錄2的所有天數、間數的取消費。
部分團體旅客(5間以上)解除契約的情況下、住宿的10天前(該日之後接收申請的情況下,為該接收申請之日),解除住宿間數不到10%(出現尾數的情況下,無條件進位)的情況下,不會收取取消費。